馬來西亞的「票票不等值」問題——一些看法

這個「票票不等值」問題背後有更深層的原因嗎?

《當今大馬》在今天(2022 年 5 月 31 日)發佈了一則有關「選票價值」的報導,主要探討馬來西亞最近的「18 歲自動登記選民」政策對未來馬來西亞大選代表性的影響。其中提到,由於新增的 18-21 歲年輕選民分佈並不平均,即多集中在城市選區,這反而加重了馬來西亞長年的「票票不等值」問題(《當今大馬》之前也報導過)。

雖然我讚賞該篇報導有做到讓大衆對這個問題有所認知,但可惜的地方是該報導的深度似乎也止步於此,沒有進一步探討爲什麼馬來西亞選區的「票票不等值」問題會如此嚴重。

雖然該報導是有提到不公平的選區劃分是主因之一,而我也認同這一點,但我認爲更深層的原因在於馬來西亞目前全盤實行的「領先者當選」(FPP)選制。在代表性方面,這個 FPP 選制是最爲人所詬病的選制之一,因爲它不僅會導致嚴重的「票票不等值」問題,還會扼殺小黨生存以及分散選票使「少數政黨」漁翁得利(若想了解更多,個人推薦 CGP Grey 的解說影片)。

CGP Grey 一個題爲《動物王國談政治》(Politics in the Animal Kingdom,暫譯)的影片系列解析到其中一些不同的票選制度及其對選舉代表性造成的影響。在該系列中,看來他認爲相對最理想的選制爲「可轉移單票制」(Single transferrable vote),粗略來說就是一個選區將有多位當選者1(例:3 位),選民在多位候選人(例:5 位)中以標示喜好順位的方式投下他們的一票(例:最偏好的候選人填「1」、第二偏好的填「2」,以此類推;真的不喜歡某些候選人也可以選擇不填),而當選門檻就會是總(有效)票數除以相應的當選者數(以 4 人來說就是 25% 選票的門檻)。這個制度一個特別的地方在於它可以將一些獲得特別高票數的候選人「多出來」的得票重新分配給同黨但得票數低的候選人(詳細解釋請看)。

馬來西亞其實也出現過改革選制的呼聲,而政府甚至也曾有過類似的想法,不過如今似乎不了了之。當時馬來西亞的選舉委員會提出想實行「比例代表制」,但因爲「選黨不選人」及「獨立候選人」的爭議而在民間爭論不休。不過政黨取向的選制和個人取向的選制並非不能同時存在,「單一選區兩票制」就是個可以參考的制度。臺灣和日本就是採用這個選舉制度。這個制度至少讓小黨也有能夠獲分配席次的機會。

不僅如此,改用「領先者當選」以外的選舉制度也可以免除那些爲了避免選區重疊導致選票分散而在各政黨間進行的選區談判的必要性。與其繼續讓彷彿閉門會議、民衆無從發揮影響力且大家都不會開心的選區談判這種東西存在,倒不如對症下藥,改用其他不會有分散選票問題的選舉制度,不僅節省無謂的人力物力(還有讓民衆厭倦的政治博弈),也能夠更準確反映選票所帶出的民意。

總而言之,如果想要根除馬來西亞嚴重的「票票不等值」問題,我認爲至少得從改革選制開始。雖然我也較喜歡「可轉移單票制」,但要說服當地的人民和政治人物做出如此大的改變我覺得仍稍嫌困難。以下是我對馬來西亞選制改革可行方案的拙見,大概是「順位當選制」和「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結合體(這個方案可以同時用在聯邦下議院與州議會選舉中):

  • 議會席次中 60% (左右)爲分區席次(這樣獨立候選人就有機會參選);剩下 40% (左右)席次爲比例代表制下的政黨不分區席次(大略六四分是爲了考量獨立候選人的權益);
  • 選民在不同選區將會投兩票,一票以順位的方式選出分區議席的議員,當選者認定方式採「順位當選制」,而另一票則選出最偏好的一個政黨(不包括獨立候選人);
  • 不分區席次按照所有參選黨在全國/州的得票率比例分配。

另外,也可以參考日本的案例,看他們如何利用各種改善選區劃分方式的方法(如採用「亞當斯法」 (Adams’s Method) 決定總議員席次)嘗試解決他們的「票票不等值」問題。他們甚至只要人口最少與人口最多的選區比例超過 1:2 的話就可以算是「違憲狀態」,是目前比例上看 1:10 的馬來西亞遙不可及的程度。當然我希望「票票等值」也可以直接寫入馬來西亞憲法,但修憲這種浩大工程能進行的可能性太低了,所以我是不奢望。


  1. 在這裡,讀者可能會想到新加坡的集選區制度,不過那個制度並不太一樣。新加坡的集選區制本質上還是「領先者當選」,只是現在選民是要用一票決定多個議席的歸屬。對。 ↩︎

最後更新於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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